对员工展开职务、岗位与工资的调整,是个较为脆弱的话题。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联合关心的问题。劳动法》第47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,依法自律确认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。
”这就是说。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订员工职薪乘载岗变薪变的规章制度,并依据其对员工的职、岗、薪展开管理。 一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职、岗.薪的构建方式主要是通过内部规章和劳动合同 对员工的职、薪乘载。
岗位调整。不应依法展开。劳动法》第4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创建和完备规章制度。
确保劳动者拥有劳动权利和遵守劳动义务。”第16条规定:“创建劳动关系应该议定劳动合同。”这指出,用人单位要通过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来构建对员工职岗、薪的调整,其客观依据。
则主要是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对员工展开考核的结果。 二、构建对员工职、岗.薪的调整。需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调整员工职、岗、薪机制的创建与构建,造就依法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。
用人单位应该创建以下几方面的制度: (一)岗位职责与技能拒绝方面的制度 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是融合本单位的实际。对员工的职责范围。
工作质量、数量,业务、技能水平,职业道德,身体条件等作出规定。明确提出拒绝。为考核员工否胜任本职工作获取标准。
(二)内部分配方面的制度 建议用人单位创建以岗位工资居多的结构工资制度,明确规定与岗位职责、技能水平、工作业绩等比较不应的工资和奖金标准,实施以岗定薪,岗变薪变,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上下浮动。以使员工工资随职务和岗位的调整而乘载的机制有所遵循。 (三)视学和考核方面的制度 在这方面,用人单位不应规定考核机构的设置考核范围、考核(视学)的程序和方法。可对管理人员实施竞聘供职,制订竞聘办法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结合的视学制度;对一线生产、工作人员实施竞争上岗,合理制订定员定额标准和竞岗办法,展开岗位动态考核。
以视学和考核结果为依据,可对员工的职、岗薪展开调整;也可实施内部出局的办法;还可对无法胜任本职、本岗人员及没能竞聘、竞争上岗人员,展开转岗或培训,对不遵从者或经转岗、培训后仍不胜任者。按照劳动法》可与之中止劳动关系。
(四)员工职岗薪调整程序方面的制度 对员工职、岗薪的调整。不仅需有上面所谈及的实体性规章制度。还需有程序性制度。如调整员工职岗、薪的光阴程序、审核程序。
以及劳动合同更改程序等等,以确保实体制度的实施。 (五)奖惩方面的制度 除依据视学和考核的结果展开奖惩的规定以外。
用人单位还不应创建员工工作态度、值勤情况、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日常奖惩制度,以对员工作出的引人注目业绩和优良不道德随时给与奖励;对其随机再次发生的违纪和不良行为给与惩罚。调整员工职、岗、薪的内容可列为其中。作为对员工奖励和惩罚的一种手段。
总之。如果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制订上述五个方面的规章制度,员工职、岗、薪的调整机制就能长时间运转,以确保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。 三、用人单位可将调整劳动者职、岗.薪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誓约 根据《劳动法》第19条的规定,劳动合同有两类条款,一是不可或缺条款,二是誓约条款。在不可或缺条款中可以有誓约的内容。
而誓约条款也无法违背法律原则。对员工职、薪乘载。岗位调整的内容,均可在此两类条款中誓约。例如:不可或缺条款中有一项“工作内容”。
用人单位(称之为甲方)与劳动者(称之为乙方)可在其中誓约:“因甲方经营必须,乙方表示同意在不更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,拒绝接受甲方决定的不出本合同誓约范围之内的工作。新的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时,甲方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缴纳;新的岗位工资标准高于原岗位时,乙方原岗位工资标准恒定。在工作任务已完成后,乙方回到原工作岗位之后工作,恢复原岗位工资”。
这是对员工岗位不作临时性调整的一种誓约。此外,还可誓约:“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必须及乙方的身体状况、工作能力和展现出,升、叛乙方的职务,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,乙方不愿遵从甲方的决定。
”这是对员工岗位调整所作的誓约。 劳动合同中既已誓约了工作岗位,只有当誓约的条件经常出现时,方可调整员工岗位。这与《劳动法》第17条第1款、第26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精神是完全一致的。在“劳动报酬”的条款中,则可以誓约:“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、内部规章制度、对乙方考核的结果,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、奖罚记录、岗位变化等,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,但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”这是合乎《劳动法》第47条规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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